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
管理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人事制度管理办法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蔚蓝图书馆项目管理办法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关联方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绩效考核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库存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巡视员管理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信任危机管理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保密工作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舆情监测与应急外理制度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9]0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合理控制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交由出资人财务部门托管。托管财务部门的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加强本基金会资金及物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托管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对与本基金会财务制度和宗旨不符的开支,托管财务部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所得的现金资产,应按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收的捐赠须按规定开具捐赠票据。
第八条 基金会接收的限定性收入,应按捐赠方意愿或协议约定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用途。
第九条 适时向社会披露物资及现金的募集、使用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所执行的公益项目,须在项目结项后或按年度向理事会汇报项目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 费用支出应根据章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小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少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0%;
(二)上年末净资产大于400万元但小于8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少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三)上年末净资产大于800万元但小于6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少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
(四)上年末净资产大于6000万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需由经办人和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基金会负责人为理事长,以及由理事长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下同)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所得的现金资产,应按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收的捐赠须按规定开具捐赠票据。
第八条 基金会接收的限定性收入,应按捐赠方意愿或协议约定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用途。
第九条 适时向社会披露物资及现金的募集、使用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所执行的公益项目,须在项目结项后或按年度向理事会汇报项目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 费用支出应根据章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小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少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0%;
(二)上年末净资产大于400万元但小于8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少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三)上年末净资产大于800万元但小于6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少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
(四)上年末净资产大于6000万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需由经办人和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基金会负责人为理事长,以及由理事长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下同)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领取支票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领取支票人员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二)托管财务部门出纳核实支票领用单无误后,予以签发支票;
(三)领取支票人员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两周内完成报销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须全部报账,并停止借支和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 会计职责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工作,确定托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严格审核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及有效性。
第二十条 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填制会计报表,按照民非会计制度做好账目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与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负责各税种的税务申报工作,及时完整编制季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六章 出纳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按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做好财务核对工作,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除转账支票外,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须由托管财务部门出纳员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七条 托管财务部门出纳员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收据。

第七章 审 计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并向社会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并向社会披露。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金会档案、证书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9]0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规范发展,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的档案管理更加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二条 指定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后,须将活动主要文件资料向相关工作人员提交存档。
第四条 基金会召开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议 、工作会议、项目会议等,须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交给相关工作人员归档。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归档范围分类
(一)捐赠文件。如捐入、捐出相关文件资料;
(二)基金会发文。如通知、公告等;
(三)基金会年检、审计文件。如年检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文件资料;
(五)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
(六)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七)基金会各类证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第四章 文件管理流程

第六条 管理流程 (一)内部文件管理流程:起草文件→审查编号→审批、签发→打印文件→下发文件→往来文件(如有)→文件存档;
(二)外部文件管理流程:外部收文→收文回复(如有)→文件整理→文件存档;
(三)借阅流程:提出申请→领导审批→借阅和归还→文件归档。

第五章 文件管理要点

第七条 文件管理要点
(一)根据文件性质进行分别编号和整理,定期对文件进行归档整理,保持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的同步更新;
(二)基金会发文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签发;
(三)按时间降序排列,整理归档,对照编号列出归档文件清单。

第六章 归档要求

第八条 归档时间要求:次年三月底完成上一年度文件资料的归档,跨年度的总结放在结束年度归档。
第九条 归档内容要求:归档文件材料中,须将每份文件的正本与附件、请示与批复、多种文字等形成的同一事项文件装订在一起,不得分开,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
第十条 归档格式要求:文件材料应按顺序依次编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注表内;声像档案(如视频、音频、图片等)应以文字说明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并在档案清单中列明文件路径。数字档案须定期做好备份。

第七章 档案管理员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原始资料及单据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 负责档案的工作人员须做好归档文件的科学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并编制索引。

第八章 档案的销毁

第十三条 以文书档案使用价值为鉴定依据,由秘书处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将鉴定情况及处理意见交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对需销毁的档案编造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即可销毁。
第十四条 销毁档案时,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9]008号

第一章 招聘及录用

一、招聘与录用
(一)基金会人事管理理念
1、用人理念:
用心、合作、真诚、奉献。
2、用人原则:
从实际出发,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
3、用人标准:
(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人才对基金会理念的认同与遵循;
(2)基金会对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3)基金会在聘用人员时,始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4、人员录用条件如下:
(1)个人信念与基金会的理念相同;
(2)能胜任岗位工作;
(3)注重团队合作;
(4)在原单位工作成绩突出者优先录用。
(二)、招聘流程
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确定招聘人员方向及数量。
1、工作人员招聘流程为:秘书处提交面试人员名单→秘书长面试→秘书长决定录用;
2、副秘书长招聘流程为:秘书处提交面试人员名单→秘书长面试→理事长决定录用。
3、秘书长招聘流程为:秘书处提交面试人员名单→理事长面试→理事会决定录用。
二、试用及转正
(一)试用
1、新员工入职需通过试用期考察。
2、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时间根据新员工工作情况,由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确定。
3、试用期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录用
1、基金会对员工申请转正时审核的标准:
(1)工作态度和信念;
(2)本职工作完成情况;
(3)出勤情况;
(4)团队合作。
2、员工申请转正的,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
3、基金会决定录用的员工入职前应办理入职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2)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毕业证复印件1张;
(5)岗位资质证件复印件1张(根据需要提供);
(6)新录用的员工入职当日需向秘书处报到并开始工作,以向秘书处报到日为薪资起算日;
4、新录用的员工在秘书处报到时,须填报正式员工档案表,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5、基金会对转正后的员工实行基金会的绩效考核标准(详见《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三、劳动合同管理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基金会所有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基金会与员工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期限
1、初次订立劳动合同,一般操作岗位:三年;重要项目管理岗位:三年至五年。
2、续订劳动合同时间,原则上为三至五年。
(六)劳动合同的订立
1、员工被正式录用之日,基金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签订。
2、为完成某项工作,基金会可以与员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七)工作协议的订立
1、订立人员范围:退休人员,内退、下岗及待岗等劳动关系还在原单位的人员。
2、订立期限:三年,续订期限:双方协商。
(八)员工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十)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基金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即,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违纪处理的;
3、严重失职,长期工作不作为,或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弄虚作假(如:虚报、瞒报产量、业务量等),影响基金会正常经营的;
5、挪用、贪污、侵占基金会财产,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6、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虽双方协商一致,但执行中,乙方借故拒不执行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二)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等遵循《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员工离职和解聘
(一)辞职申请: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三天填写《离职申请表》书面通知基金会,做好工作交接并确认无误后,方可离职。正式员工提出辞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表》,待批准后,开始办理离职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全部完成后方可离职;
(二)员工的离职申请由秘书长批准;副秘书长、秘书长离职申请由理事长批准;
(三)离职手续:员工须完成交接工作、结清各种费用、经财务审核完毕后,方可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仍欠基金会款项、公物者,基金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偿。员工在离职时,应做好以下事项的移交:
1、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业务资料、档案和电子资料,以及各种密码、账户等;
2、未处理完毕的业务说明;
3、未用完的名片、办公用品;
4、个人使用及保管的资产等;
5、各种领款未报销单据;
6、其它应移交的事项。
(四)员工从基金会离职后,重新再进入基金会时,该员工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将从再次入职的时间开始计算。
(五)员工解聘。员工有如下情节的,基金会将有权解聘员工:
1、员工不适合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工作调整的;
2、因请假超过规定的,或其它违反基金会制度的;
3、品行欠佳、违反单位规定的;
4、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5、违反单位管理规定,且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6、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且被羁押或提起公诉的。

第二章 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规定

一、社会保险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工作,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员工应在基金会统一参加社会保险。
(三)基金会和员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基金会按月代扣代缴。
(四)社会保险的参保类别、参保项目、缴费标准等均按国家规定执行。核准材料以本人提交的参保材料为准。
(五)新员工持《到岗通知单》、离职人员凭《离职交接清单》、变更项目员工持有关证明等,办理保险增加、减少或变更等手续,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的,由本人负责。
(六)员工需按基金会时限要求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参保登记表、照片、原参保材料(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等。
(七)员工社会保险转往外埠的,需提交以下材料:接收社保机构的证明、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转出登记表等。
(八)员工自动离职的,各部门应在该员工离职3日内通知秘书处,以便及时办理员工保险减少手续。
二、休假
(一)法定假期
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婚、丧、产假
(一)婚假:
婚假:婚假3天,符合国家规定登记结婚的员工婚假10天。
(二)丧假:
丧假: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含配偶方)、配偶、子女,丧假3天,以上亲属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产假:
产假依据相关法规执行。
(四)年假:
年假天数依据相关法规,以秘书处核算为准,原则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本人申请,理事长审批。
(五)待遇:
婚假、丧假期间,扣除补贴外不再有其它扣除。产假期间,仅享有基本工资和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
员工申请婚假、丧假、产假和带薪年假应由秘书长同意,经理事长批准,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附则

一、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文件管理流程

第六条 管理流程 (一)内部文件管理流程:起草文件→审查编号→审批、签发→打印文件→下发文件→往来文件(如有)→文件存档;
(二)外部文件管理流程:外部收文→收文回复(如有)→文件整理→文件存档;
(三)借阅流程:提出申请→领导审批→借阅和归还→文件归档。

第五章 文件管理要点

第七条 文件管理要点
(一)根据文件性质进行分别编号和整理,定期对文件进行归档整理,保持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的同步更新;
(二)基金会发文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签发;
(三)按时间降序排列,整理归档,对照编号列出归档文件清单。

第六章 归档要求

第八条 归档时间要求:次年三月底完成上一年度文件资料的归档,跨年度的总结放在结束年度归档。
第九条 归档内容要求:归档文件材料中,须将每份文件的正本与附件、请示与批复、多种文字等形成的同一事项文件装订在一起,不得分开,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
第十条 归档格式要求:文件材料应按顺序依次编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注表内;声像档案(如视频、音频、图片等)应以文字说明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并在档案清单中列明文件路径。数字档案须定期做好备份。

第七章 档案管理员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原始资料及单据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 负责档案的工作人员须做好归档文件的科学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并编制索引。

第八章 档案的销毁

第十三条 以文书档案使用价值为鉴定依据,由秘书处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将鉴定情况及处理意见交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对需销毁的档案编造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即可销毁。
第十四条 销毁档案时,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千家“蔚蓝图书馆”项目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9]003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蔚蓝图书馆”项目的管理,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工作监督,依据章程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理》、《慈善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基金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一条 “蔚蓝图书馆”的规划
基金会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捐建“蔚蓝图书馆”,并不断扩大、持续发展,争取每3~5年完成一个千家“蔚蓝图书馆”的捐建,并根据受赠单位需求进行多次补充捐赠,确保蔚蓝图书馆馆藏图书的持续更新。
第二条 “蔚蓝图书馆”的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基金会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捐赠图书馆及捐助图书的数量、复本;
(二)按需捐赠原则。基金会根据募集资源最大程度地满足受赠单位的图书需求;
(三)专项捐助原则。基金会侧重于公益图书馆建设,仅向符合条件的图书馆捐赠各类读物,如图书、期刊或电子读物等,其它捐赠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蔚蓝图书馆的条件
(一)有对图书的真实需求,并自主提出捐助申请;
(二)购书经费有限或完全没有;
(三)有完整馆室和设备,有专职图书馆管理人员;
(四)捐赠人指定捐赠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图书馆(如有指定);
(五)接受“蔚蓝图书馆”副牌悬挂条件;
(六)接受基金会或捐赠人的不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受赠单位的条件
(一)受赠单位是有行政公章的单位,如各学校、学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社区文化站等;
(二)《捐赠申请表》和《捐赠协议》的申请单位与公章须保持完全一致;
(三)受赠单位须自行解决捐赠执行费,亦可由第三方捐助支持。
第五条 蔚蓝图书馆的申请程序
(一)受赠单位自行登录www.weilan.org.cn,注册并填写《捐赠申请表》;
(二)基金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基金会负责人进行终审。对于申请捐赠金额超过100万码洋,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基金会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受赠单位寄还加盖公章的《捐赠申请表》、《捐赠协议》;
(四)收到《捐赠申请表》和《捐赠协议》并确认无误后,基金会办公室安排配书、发货;
(五)受赠单位接收并验收捐赠图书后,返回《捐赠图书收书回执》;
(六)基金会办公室确认所有文件接收无误后,整个捐赠流程完成。
第六条 蔚蓝图书馆的监督管理与评估
(一)基金会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蔚蓝图书馆”巡视员,负责定期对受赠馆进行回访与评估。
(二)巡视员对受赠单位的图书管理和借阅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赠单位的补充捐赠申请。
第七条 蔚蓝图书馆的其他说明和要求
(一)并非所有捐赠申请均能获得批准,所有申请须符合蔚蓝公益基金会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对于给予基金会重大捐赠支持的单位,如有举办捐赠仪式和宣传的要求,受赠单位应予以支持和协助,费用由基金会自理。

第三章 附则

一、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9]004号

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的运行安全,本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印章管理办法。

一、印章的种类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人名章等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刻制由秘书处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如因印章磨损需重新刻制,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长审批后履行相关更换手续;
(三)如印章遗失需要补办,由秘书处出具补刻印章证明,并附刊登印章作废声明的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印章补刻手续;
(四)秘书处凭印章刻制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印章。

三、印章的保管

(一)基金会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保管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基金会公章由秘书处安排专人保管,人名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安排专人保管;
(二)如印章有异常情况,须及时上报秘书长处理。如印章遗失,要立即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声明期间所盖印章视为无效。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公章使用
1、以基金会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以基金会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3、基金会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封条;
4、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5、以基金会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证明、介绍信等;
6、其他需盖加盖基金会公章的文件。
(二)基金会人名章使用
1、单位设立时的登记审核;
2、支票专用人名章;
3、其他需要加盖人名印章的文件。
(三)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基金会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等。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印章使用审批制度。
1、公章使用审批流程
(1)文件审批: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由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
(2)印章保管员须严格核查审批表内容,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3)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
(4)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制度》执行。
(二)严禁在文件空白处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在文件空处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履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2、要有分管领导的意见;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外借公章,须填写《借章借用申请单》,由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秘书处有权拒绝:
1、公章使用审批流程签字不完整;
2、用印内容不在印章使用范围;
3、在文件空白处盖章,且申请手续不完备的;
4、用印经办人非本单位正式员工。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如印章管理员外出,须将印章移交秘书处或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代管,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员须履行印章管理员职责。
(二)秘书处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谋取私利;
2、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秘书处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秘书处出具证明,经理事长审批,、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秘书处统一对停用印章进行封存,或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其他事项

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九、 附则

(一)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弘扬博爱、扶贫济困、普及知识、促进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捐赠图书、期刊和各类出版物,捐建图书馆、图书室、图书角;

(二)资助助学、助医、扶贫、救灾等方面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愿意服务于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七)向本基金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20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2014]001号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的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志愿者与志愿者服务

1、本办法的志愿者是指:任何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自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2、本办法的志愿者服务是指:志愿者按照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公益项目活动,提供的相关支持和服务。

二、志愿者的条件

1、认同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的理念、组织愿景、组织精神、核心文化、组织目标。
2、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奉献精神,未满18周岁,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各项规定。
4、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三、志愿者服务领域和形式

志愿者服务领域是指符合基金会宗旨所开展的公益项目及活动,具体领域和形式为:
1、在基金会从事相关志愿服务,例如:文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等。
2、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善款及物资劝募、项目策划、项目实施、活动现场服务、礼仪接待、后勤保障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3、在各项目执行机构从事公益志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四、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志愿者的权利
1、有权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培训。
3、有权对基金会的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4、有放弃基金会志愿者身份的权力
(二)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道德准则。
2、履行志愿者的服务承诺,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3、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须予以保密。
4、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服务工作。

五、申请加入与退出

1、加入本基金会成为志愿者,须提出书面申请。
2、认真并如实填写《蔚蓝公益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中个人相关信息。
3、在履行志愿者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4、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5、志愿者在服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基金会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六、志愿者的管理

1、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及调配。
2、基金会向所聘志愿者提供交通、餐饮补助。
3、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基金会将其表现及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学校、单位或社区,并在基金会网站上进行宣传。
4、志愿者若为在校学生,基金会可为其作实习鉴定;
5、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者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七、本办法由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2]004号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变更登记、设立机构、创办实体、涉外活动、参与邪教和有害气功活动、突发事件等。

第二条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侯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由基金会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报理事会审议,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举办或参与的重大涉外活动,按照国家外事规定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基金会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须报经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签署。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关联方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会管理[2018]005号

第一条

1、本办法的志愿者是指:任何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自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2、本办法的志愿者服务是指:志愿者按照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公益项目活动,提供的相关支持和服务。

二、志愿者的条件

1、认同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的理念、组织愿景、组织精神、核心文化、组织目标。
2、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奉献精神,未满18周岁,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各项规定。
4、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三、志愿者服务领域和形式

志愿者服务领域是指符合基金会宗旨所开展的公益项目及活动,具体领域和形式为:
1、在基金会从事相关志愿服务,例如:文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等。
2、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善款及物资劝募、项目策划、项目实施、活动现场服务、礼仪接待、后勤保障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3、在各项目执行机构从事公益志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四、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志愿者的权利
1、有权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培训。
3、有权对基金会的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4、有放弃基金会志愿者身份的权力
(二)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道德准则。
2、履行志愿者的服务承诺,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3、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须予以保密。
4、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服务工作。

五、申请加入与退出

1、加入本基金会成为志愿者,须提出书面申请。
2、认真并如实填写《蔚蓝公益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中个人相关信息。
3、在履行志愿者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4、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5、志愿者在服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基金会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六、志愿者的管理

1、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及调配。
2、基金会向所聘志愿者提供交通、餐饮补助。
3、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基金会将其表现及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学校、单位或社区,并在基金会网站上进行宣传。
4、志愿者若为在校学生,基金会可为其作实习鉴定;
5、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者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七、本办法由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绩效考核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9]0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基金会工作人员明晰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职业目标,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基金会特制定工作绩效管理办法,促进基金会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原则

(一)绩效管理须公正、公平、公开,保证绩效考核的结果公正。
(二)绩效考核以工作质量、数量等客观情况为依据。
(三)考核责任人将通过不断沟通帮助考核对象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改进的方向,从而使组织和员工达到更高的工作水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四条 考核

基金会实行绩效考核两级管理体系:
第一级为基金会理事长。负责确认员工绩效考核的评估体系建设和总体评估;
第二级为秘书长,在基金会评估体系基础上,制定考核细则,并执行考核结果。

第四章 日常工作考核
第五条 日常工作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未经请示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每月超过三次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的,扣2倍日工资。旷工3天的,自动解除劳务合同;
(二)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工作人员轮流值日,其他人员负责监督和维护;
(三)禁止办公室用餐。禁止在办公室用餐和食用零食,禁止存放食物;
(四)班中不得听音乐、玩游戏,看小说、杂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班中不得聊天、睡岗、串岗、离岗。
(六)班中应着装整齐、举止得体,严禁穿露脐短衣、短裤、超短裙、背心、拖鞋等。
(七)遵守工作秩序,严禁大声喧哗、打架斗殴,带与基金会业务无关的人员进出基金会。
(八)严禁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
(九)个人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贮物柜内,不得夹带基金会物品出基金会。
(十)妥善保管办公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配,丢失后应立即上报。
(十一)提高安全意识,离开时自觉闭锁门窗。
(十二)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班后切断各种电器设备电源。
(十三)节约用水,用后及时关闭水龙头,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报修。
(十四)爱护公共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如厕后随时冲水。
(十五)爱护公共设施,严禁乱写乱画,私拆电线、网线、电话线等。
(十六)严禁用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办私事。
(十七)严禁吸烟。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六条 工作考核

根据基金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一)完成各项募集和捐赠工作。
(二)通过自审、交叉审核,确保各项工作不出现疏漏和错误;
(三)完成基金会的信息发布、信息管理(包括官网管理)、数据上传和维护;
(四)做好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汇报和沟通工作;
(五)做好与受赠单位和个人的沟通工作;
(六)做好基金会各项会议和活动的筹备工作;
(七)认真完成其它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以上规章制度和工作内容、评估结果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年终绩效奖惩和未来的职位、薪酬调整。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库存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会管理[2018]00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募集物资的库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库存系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捐赠的图书、杂志等的存货。

第三条

本基金会存货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

第四条

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保管人填写“入库单”;存货出库时,管理人员要仔细清点出库数量,保管人填写“出库单”;入(出)库单一式两联,记账联交财务部门留存,存档联由项目人员留存。

第五条

本基金会存货每年定期盘点一次。
(一)对于存货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经理事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其中,盘盈的存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等赔款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对于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获得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8]0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愿意服务于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三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七)向本基金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理事会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八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二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8]0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流动 党员的组建和自身行为,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任务
第二条

本基金会成立有流动党组织,从中挑选政治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有较高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党员为流动党员的支部书记。

第三条

支部书记要掌握流动党员的学习、活动情况和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流动党员要坚持党的基本原则,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利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流动党员与职工之间的联系,密切流动党员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强化流动党组织的建设,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条

鼓励流动党员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活动,为基金会多办实事、多办好事,处处起到模范到头作用。

第三章 流动党员跟踪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党员有事外出向支部书记请假,并汇报外出时的工作,思想情况,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搞好跟踪教育工作。党员外出时间超过1个月的必须提前向党支部报告, 说明理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 育和管理,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外出返回后,如实向党支部汇报情况。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对集体外出的党员,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党小组),隶属于原所在党组织领导。

第八条

外出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分配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巡视员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4]002号

为规范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流动 党员的组建和自身行为,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制 定本制度。

一、巡视员选择范围

鉴于蔚蓝图书馆分布于全国各省市县的公共图书馆和中小学校图书馆内,巡视员将由各省人天办事处经理或代表担任。巡视员由各地办事处经理或员工自荐,或由基金会委任。

二、巡视员工作内容

(一)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受赠图书馆进行捐赠或补充捐赠,联系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与基金会进行联合捐赠;
(二)协助基金会进行捐赠活动,以及捐赠宣传活动;
(三)定期对本地区已捐赠的重点蔚蓝图书馆或部分蔚蓝图书馆进行回访、巡查,并将捐赠图书使用和保管情况,以及要求补充捐赠的情况向基金会反馈;
(四)对基金会的捐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其它

(一)巡视员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
(二)巡视员的各项工作均为公益服务,基金会不支付工资,如基金会有委托进行的工作时,由基金会承担差旅费等工作费用。
(三)每年年底基金会对巡视员的工作情况予以评比,并对优秀的巡视员给予表彰。
(四)本制度由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1月28日起施行。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8]0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
的预期目标,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每一年度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成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工作小组由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联合组成,指定项目和财务负责人、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负全责,并随时向理事会报告项目进展情
况。工作小组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一)工作小组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
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以及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二)工作小组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工作。

第四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立项原则

根据《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遵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立项规定

(一)从社会需求出发,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解决社会实际问题;
(二)充分调研,在充分研究执行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申请政府购买项目立项;
(三)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四)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由工作小组民主集中讨论、认真进行评估,获得一致通过后制作项目评估书。
(五)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以及项目评估书在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立项程序

(一)由工作小组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秘书长申请列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二)基金会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三)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向及规定审批,必须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立项建议,报理事长批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立项;
(四)凡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并确定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均需在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严格遵循项目合同进行管理,对实施项目
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费用
管理要求等进行项目执行,并把项目实施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具体项目的负责人由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对所执行的项目 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财务、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实行项目监管人制度,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随机或定期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保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资金预算进行管理。由工作小组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报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进行资金使用及管理,项目开支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切实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执行完毕的二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基金会验收后上报相关主责单位进行验收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管人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监管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秘书长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示理事长同意。

第八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工作小组指定信息管理专员负责具体项目的信息管理,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要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

第二十四条

工作小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大力宣传基金会与执行单位实施项目合作的进展及其成效,大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弘扬博爱、扶贫济困、普及知识、促进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捐赠图书、期刊和各类出版物,捐建图书馆、图书室、图书角;

(二)资助助学、助医、扶贫、救灾等方面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愿意服务于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七)向本基金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20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9]0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会稳健发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公益事业领域,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按照章程及国家《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向基金会主 管部门申请,审批通过后,按照登记机关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报备,同时向社会披露。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须严格遵循本基金会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由理事会授权,其工作内容应该严格遵照授权,如有违反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分支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对分支机构业务实行期限授权。分支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授权期满后,由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须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积极推进公益事业发展。
第八条 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须使用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全称。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通过基金会理事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五章 分支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内设办事机构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由分支机构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主任聘用,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由分支机构及时上报基金会,并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分支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基 金会递交书面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分支机构正常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四)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按照基金会绩效考核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公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保管,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五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等,须使用基金会公章。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立银行帐户。开展短期专项活动,确需开立银行帐户时,由基金会财务部门协助开立一般临时帐户,并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该帐户只作为资金进项使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募捐、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财务年审。
第十九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基金会损失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或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9]0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盈余或利润。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 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四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五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六条 本基金会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二)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三)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第七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所有投资均由托管方财务负责并操作。
第九条 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如本管理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及托管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信任危机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9]007号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诚 信建设,强化社会组织自律意识,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和综合发展服务能力,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 设,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诚信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失信行为。
二、主动接受行业监督、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四、自觉维护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六、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如基金会陷入信任危机,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立即上报主管单位,及时进行重大事件报告,寻求上级主管单位帮助;
(二)上报理事会,共同商讨解决办法;
(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和保护自身权益;
(四)建立顺畅的公众、媒体沟通联络机制,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沟通。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会必须做到运作规范、制度健全、信息公开、内部管理科学合理,减少和杜绝工作上的疏漏,取信于民。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保密工作制度

基金会管理[2022]001号

为做好基金会保密工作,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涉及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具体规定的国家秘密以及基金会工作中需要保密的文件、事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基金会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及其他项目评审会,凡涉及国家机密和有关基金会需保密的事项,应采取措施做好保密工作,参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收到的所有涉密文件与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失密泄密。
第四条 所有秘密文件按上级规定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并按规定加强保密措施。
第五条 不得私自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外出,不得将机要文件、资料带回家中,如确需携带外出,应按规定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严格保管。节假日期间保密文件一律收回,统一保管。
第六条 文件、资料应随时整理,保证存放有序。工作人员离开时, 应随时将文件、笔记本放入文件柜或带锁的抽屉内。
第七条 若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丢失,泄密或可能泄密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基金会领导要定期研究保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对失密、泄密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基金会管理[2022]002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 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 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系统软件、管理软件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 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卖价、以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 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 细账;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九条 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计划采购、领用登记、维修保养、调拨处置、清查盘点等 管理工作。
秘书处须指定专人负责登 记《固定资产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秘书处对配备给基金会使用的固定资产要进行保管与维护,杜绝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如需借用,需经分管 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要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类资产配置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 办公室汇总后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实地盘点一次,使账实 、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 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分管领导批准,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其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对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及托管财务负责解释。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22]002号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本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都要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四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四)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五)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六)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七)交换交易收入。
(八)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六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七条 要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 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一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及托管财务负责解释。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基金会管理[2022]00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基金会自身建设的科学化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办公会于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个周的周一。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可适时召开。秘书处办公会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秘书处办公会参会人员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项目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其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项目负责人出席会议,其余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事范围为:
1、听取各项目负责人汇报部门工作;
2、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研究基金会管理队伍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等;
4、部署重要活动事项;
5、研究需要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处办公会决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秘书长负责基金会秘书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全面工作,负责理事会决议的组织执行 、基金会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党的建设、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监督以及政策理论研究、对外联络协调与交流宣传、人事工资、秘书处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通过开展讲座、组织学习等方式在教育、经济、财政、党建、人事、纪检等方面对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基金会工作人员素质。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2022]005号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基金会信息宣传工作,加强基金会信息宣传工作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基金会的发展服务,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要求和基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信息宣传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秉承基金会“弘扬博爱、扶贫济困、普及知识、促进发展”的宗旨,贴近基金会各项工作,服务基金会事业发展和公益品牌的建立,努力打造对外宣传的和谐氛围。
第四条 信息宣传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协调、服从全局、分级负责、规范程序、资源共享、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务求实效。
第五条 基金会的信息宣传工作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二)基金会网站的建设。
(三)与各主要媒体建立长期信息沟通渠道。
(四)向主管单位、基金会理事会成员通报基金会秘书处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信息宣传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新闻发布会及新闻采访

第七条 凡对基金会工作和项目开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活动,需及时向社会介绍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主要内容:
(一)基金会公布重大事项。
(二)各项目启动仪式及主要公益活动。
(三)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程序:
(一)基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二)基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前将拟定的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上报基金会,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 接受新闻采访的相关要求
(一)新闻发布会,由基金会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负责介绍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二)日常媒体的新闻采访,须提前将采访媒体、采访提纲上报基金会,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根据采访提纲提供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原则上,基金会不接受电话采访。
(四)原则上,基金会不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要求的除外。

第三章 官网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官网(http://www.weilan.org.cn/)是基金会整体工作对外宣传的唯一网站。信息宣传主要内容为:
(一)介绍基金会基本情况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二)对基金会开展的活动情况或进展进行发布。
(三)展示其他媒体或机构宣传介绍基金会相关活动或有关认证评价的材料。
(四)关注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现状。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申请在基金会官网上设立二级网页或二级域名网站。
第十二条 官网的日常管理
(一)根据工信部关于每个法人组织只能使用一个备案号的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对所有网站进行统一管理。
(二)基金会需指定专人作为信息管理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通报等工作。
(三)基金会所有网站必须迁入基金会指定服务器,由信息工作组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四)网站主要新闻,须经基金会秘书处核定后在基金会网站主页新闻动态栏目中进行宣传。

第四章 媒体联系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优势,要与媒体建立良好协作关系,加强联系,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正确引导媒体对基金会各项工作开展全面、准确、客观的宣传报道,共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十四条 基金会要整合媒体资源,形成固定的合作媒体及固定的媒体联络人。
第十五条 基金会通过其他媒体的宣传材料,需统一上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舆情监测与应急外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2022]0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媒体及网络平台的舆情监控,有效引导媒体舆论、积极传播正面信息、妥善处置负面信息,为基金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基金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而产生的舆论动态,其中既包含正能量的正面信息,也包含可能或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负面报道或不实言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舆情监测与处置,是指对涉及基金会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在媒体及网络上刊发、扩散后,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和后续报道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测、引导和应对等具体措施。

第二章 舆情监测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可能出现舆情的媒体和网络等进行全面监测,总体了解当前面临的舆情。发现正面舆情后及时通 过外媒体传播,负面舆情按要求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监测、引导和控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通报。
第五条 做好基金会舆情的监测,对涉及可能出现舆情的有关媒体、网络等报道、评论进行监测,做好归纳、梳理等工作,积极传播正面舆情,妥善处置负面舆情。

第三章 舆情处置

第六条 根据反映事件的程度,突发负面舆情分为特别重大舆情、重大或较大舆情、一般性舆情、影响较小的舆情4个级别。涉及以上舆情,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由基金会进行舆情搜集汇总及研判,及时通过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形式正面回复,妥善解决。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增加自身的发声力量,引导舆论方向,快速化解舆情危机。
第八条 积极拓宽与媒体的沟通渠道,最大程度地争取主流媒体的支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情走向。
第九条 加强舆情工作队伍建设,定期邀请舆情工作专家,开展舆情监测处置专题讲座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媒体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基金会管理[2012]004号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变更登记、设立机构、创办实体、涉外活动、参与邪教和有害气功活动、突发事件等。

第二条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侯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由基金会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报理事会审议,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举办或参与的重大涉外活动,按照国家外事规定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基金会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须报经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签署。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舆情监测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舆情处置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及相关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 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听取、审议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三)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

第十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重大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基金会总资产50%的投资;
(二)基金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十六条 投资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2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和投资工作负责人,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2019年12月27日

返回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章程

发表日期:2022.0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弘扬博爱、扶贫济困、普及知识、促进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捐赠图书、期刊和各类出版物,捐建图书馆、图书室、图书角;

(二)资助助学、助医、扶贫、救灾等方面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愿意服务于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七)向本基金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20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2023审计报告
  • 2022审计报告
  • 2021审计报告
  • 2020审计报告
  • 2019审计报告
  • 2018审计报告
  • 2017审计报告
  • 2016审计报告
  • 2015审计报告
  • 2014审计报告
  • 2013审计报告
  • 2012审计报告
  • 2011审计报告
  • 2023年检报告
  • 2022年检报告
  • 2021年检报告
  • 2020年检报告
  • 2019年检报告
  • 2018年检报告
  • 2017年检报告
  • 2016年检报告
  • 2015年检报告
  • 2014年检报告
  • 2013年检报告
  • 2012年检报告
  • 2011年检报告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总结

基金会管理[2021]002号

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任期自2016年4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进行理事会换届工作,现将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第一部分 党建情况

基金会党支部成立于2016年12月26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和民政部党组、中心党委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员干部理论的学习,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推动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任务完成,加快社会组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第二届理事会期间,基金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设立党建宣传栏。

2021年,建党百年的重要历史节点上,基金会党支部进一强化党建宣传工作,设立党建宣传栏,分为“党的宗旨”、“党员权利”、“党员义务”、“党务公开栏”几大板块。以党的思想引领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提升党建工作活力和影响力。

二、定期开展党员学习活动。

基金会党支部书记带领大家,定期组织各种会议学习活动,如共同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活动;建党百年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活动。

三、组织参与丰富多彩的党建活动。

基金会党支部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党建活动,例如,在湖南韶山向毛泽东同志铜像敬献花篮;在二七科创城参加“丰采赞歌”主题党日活动;国庆节期间组织基金会库房员工开展红色爱国主题教育活动,庆祝祖国生日;2021年建党百年之际,组织全体党员拍摄制作庆祝建党百年宣传片《追寻》。

四、加强联合党建工作。

联合中共北京市文化教育领域基金会第二联合委员会参与“长征永远在路上”系列活动,回顾党的光辉历程,传承长征精神,以党建引领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联合海淀区图书馆党支部向抗战时期著名的“狼牙山五壮士”所在的保定市易县图书馆捐赠20万码洋图书,丰富其馆藏图书量,调动当地居民阅读热情;参加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党委组织带领的党建交流活动,为春晖博爱儿童救助基金会捐赠1677.7万码洋图书等。

第二部分 制度建设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期间,积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根据相关制度对基金会进行管理。我们目前已经建立的制度有:《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人事制度管理办法》、《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蔚蓝图书馆项目管理办法》、《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巡视员管理制度》、《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等。

第三部分 理事会情况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第二届理事会期间,共召开27次理事会,理事对基金会内部管理、工作开展、人员变更、重大决策等事情进行讨论与决议,全部流程符合基金会管理规定。本基金会设立理事会制度,基金会在北京市民政局备案的理事共有11名;由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兼秘书长、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连选可连任,遵守严格的任职、选举和罢免制度。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在本届理事会工作中依照章程及相关规定,监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开展日常公益活动。基金会成立以来,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适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本届理事会共召开27次会议,均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针对章程修改,相关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项目管理及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召开会议的次数和内容安排,均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充分反映了理事会的活跃程度。每次理事会议,监事都列席,并参与讨论。无论大小的捐赠项目,每个理事都充分发表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决策程序符合要求。此外,基金会还建立了理事会工作微信群,疫情期间,微信群对信息公示和重要事项讨论,便于理事了解掌握基金会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有关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部分 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届理事会期间,基金会各公益项目支出共计84,990,576.44元,所开展运行的公益项目情况如下:一、蔚蓝图书馆基金会坚持以捐赠图书为主要方向,不断扩大捐赠的覆盖面,并与已经捐赠的图书馆进行沟通反馈,及时补充新书,确保读者可以不断获得新读本。“蔚蓝图书馆”是基金会的综合项目。第二届理事会期间,在全国31个省市捐赠蔚蓝图书馆1401家,捐赠图书81,397,196.43元。“蔚蓝图书馆”项目下设“天山·蔚蓝图书馆”、“清源·蔚蓝图书馆”、“思源·蔚蓝图书馆”等多个子项目,与地方政府或基金会同业、企业联合进行更大范围的捐赠,扩大公益的社会影响力。二、照亮藏区孩子生活 项目由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于2016年联合发起,借助腾讯乐捐平台进行项目筹款,为集美坚赞学校的学生们购置300盏台灯,解决了学生阅读室的照明问题。本次筹款共接收善款21,043.99元,300盏台灯当年已送至学校。三、防疫物资捐赠项目 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基金会党支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大力弘扬公益精神,矢志践行社会责任。疫情初始,党支部牵头火速将协和出版社捐赠的《协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手册》免费发放至全国各地;先后向丰台区宛平城街道办事处、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国家图书馆少年儿童馆、(还有几家外地的图书馆,捐赠的电动口罩,找出来,列上)东城区史家小学捐赠消毒、防护用品等。为奋战在一线的防疫工作者送去支持,为祖国的花朵送去关爱。截至2021年10月31日,基金会向社会捐赠防疫物资总价值共计1,056,620元。四、临潭县教育局山区贫困学生购买冬装项目2019年,基金会联合临潭县教育局向临潭地区的山区贫困学生购买冬装项目支出20万元。五、发现社区图书室项目 2016年,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通过政府购买项目委托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进行专项公益项目——“发现社区图书室”。该项目旨在对社区图书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馆员业务能力,改善社区图书室运营情况,更好地开展公共文化活动,调动居民阅读兴趣。截至2021年10月31日,“发现社区图书室”项目支出共计2,311,108.45元。六、新希望·蔚蓝图书馆项目 “新希望蔚蓝图书馆”是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与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开展的公益项目。2021年在腾讯公益平台启动,旨在为乡村中小学校图书馆、农村书屋提供图书捐赠服务。该项目亮点是爱心人士捐满5000元,蔚蓝公益基金会将50000元的图书运送到乡村儿童身边,将爱心放大10倍。截至2021年10月31日,项目支出共计25007.57元。

第五部分 财务收支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31日,基金会的净资产余额为5,504,401.95元,限定性净资产0元,非限定性净资产5,504,401.95元。一、财务管理和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届理事会期间,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的管理制度使用资产,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各年度的公益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均符合《慈善法》、民发[2016]1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财政部2020年第27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年末净资产均大于原始基金200万元,2016年~2020年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上一年净资产的比例及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2021年1~10月非整年度,指标不可比。二、收入情况 五年来基金会筹集资金方面,期间收入总额97,029,749.00元,其中捐赠收入90,547,708.65元;提供服务收入6,144,411.08元;政府补助收入948.29元;投资收益 188,155.85元;其他收入148,525.13元。三、支出情况:五年来基金会的总支出93,466,689.46元,具体为:(一)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支出84,990,576.44元,主要开展了5个公益项目,包括项目:“蔚蓝图书馆”项目、“照亮藏区孩子生活”项目,“防疫物资捐赠”项目、“临潭县教育局山区贫困学生购买冬装”项目、“发现社区图书室”项目。(二)管理费用支出3901928.19元,其中:1、工资及福利支出1,166,098.62元;2、行政办公支出:2,735,829.57元。(三)其他支出0万元。从五年来的审计及年报情况来看,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捐赠支出、管理费用的支出均符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具体数据将在基金会财务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

第六部分 其他

一、审计及年报工作第二届理事会期间,基金会每年按规定进行审计,并进行了公益支出的专项审计,按照规定每年及时上报并进行信息公开。基金会于2016年6月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各年度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二、评估工作 2019年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参加评估,获得5A级基金会评估等级。三、信息披露 基金会通过自身官网、内部刊物、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基金会中心网、慈善中国等进行信息公示,FTI指数满分。 四、品牌传播 为提升基金会公益品牌影响力,第二届理事会期间,基金会拍摄两部公益品牌宣传片;招募“彭毛丹措”为蔚蓝公益形象大使;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加大捐赠活动的推广。

第七部分 存在不足与工作思路

一、募集图书品种不足目前捐赠申请中,中小学所占比例较大,而募集图书中,适合此类受赠馆的图书相对比例不充分,不能充分满足捐赠需求,需要继续加大此类图书募集。二、社会资源调动不足 基金会目前在受赠方资源调动做的相对较好,利用受赠方情况进行项目宣传,扩大项目公益影响。在捐赠企业资源方面做的不够充分,资金募集较少,不能完全组织独立运营,大部分运行资金由出资方补贴。三、阅读推广力度不够 图书捐赠工作成熟有效,但在建立受赠单位反馈机制、阅读推广力度等方面囿于组织人员不足未能充分展开,今后要多多增设推广阅读的活动,使受赠单位与基金会共同肩负起推广阅读的责任。 以上是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的工作总结。通过第二届理事会的带动,“蔚蓝图书馆”项目已成熟稳健。我们今后会加大人员培养,加强人员专业素养,将项目做的更加专业,并开发更多的符合社会需求的项目,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承诺书

  • {{n.relationName}}
返回
{{n.relationName}}
交易时间:{{n.relationTime}}